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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络理疗仪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第一期)-凤庆县人民法院

全部文章 admin 2019-01-29 362 次浏览
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第一期)-凤庆县人民法院武帝丹神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法院告知书
以下单位、个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宿松房产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大商道,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冬瓜炖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办公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规定的行为。
欢迎广大群众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举报内容一经查实,本院将予以举报人一定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举报电话:0883-4214343
临沧市凤庆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年度第一期(总第六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本院已将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下列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公仔箱论坛,现将名单予以公告:
1、王国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17年9月4日、2017年10月13日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212号
(2017)云0921执245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36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2*****653
住址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东城社区老牌坊34附1号
执行依据
(2017)云092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
(2017)云092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一、被告王国顺应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段永金欠款人民币20853.53元。
二、由被告王国顺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洪协欠款2万元。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2017年8月11日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184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34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04251984*****018
住址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先生邑137号
执行依据
(2016)云0921执982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一、被告洪斌愿意偿还原告张素琴22万元借款。原告张素琴自愿放弃利息主张。还款期限定于:2017年8月8日还7万元,2018年2月8日还7万元图卢兹天气,2018年8月8日还8万元。
二、若被告洪斌没有按协议第一条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可直接就全部剩余尾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经络理疗仪。(以实际剩余尾款为基数,从被告实际逾期支付时间开始计算逾期利息)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凤庆县百信泓百一经营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人:董彦男

立案时间
2017年9月6日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215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企业地址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营盘镇营盘街农贸市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53030821104XL
法定代表人
董彦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5335221968*****820
执行依据
(2017)云0921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被告凤庆县百信泓百一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8911.92元黄金之心,并承担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延迟履行违约金。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李映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2017年6月7日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110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31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7*****632
住址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清水河村委会小水井村民小组
执行依据
(2015)凤民初字第878号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被告李映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朱志红借款本金50500.00元。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李华斌
案由
离婚纠纷

立案时间
2018年1月8日
执行案号
(2018)云0921执20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27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91*****816
住址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小湾镇春光村李家组
执行依据
(2016)云0921民初260号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原告李华斌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支付方式一年一次,6000元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李中禄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立案时间
2018年1月9日
执行案号
(2018)云0921执24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23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95*****86X
住址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小湾镇春光村委会下寨组
执行依据
(2017)云0921民初183号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由被告李中禄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00元,每年支付一次共计3600元,定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年满18岁为止。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7、杨学华
案由
离婚纠纷

立案时间
2018年1月11日
执行案号
(2018)云0921执44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32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0195
住址
凤庆县凤山镇等上村委会大水井组
执行依据
(2017)云0921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一、被告杨学华每月支付800.00元抚养费直至杨明苒18岁止(支付方式:每季度支付一次,被告按时打入原告的银行卡账户62319*********900102)抚养费从2017年8月3日起至今总费用为4800元;
二、被告杨学华于2017年9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余洪珍16000.00元;
三、被告杨学华于2017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余洪珍面包车款3万元。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8、张永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2018年1月23日
执行案号
(2018)云0921执62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汉族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69*****035
住址
云南省凤庆县凤山社区八一组42号
执行依据
(2016)云0921民初37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被告张永存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徐正武欠款2万元。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9、吴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2016年3月24日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72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49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3303241969*****556
住址
浙江省永嘉县西溪乡双进村瓯西上坦路51号
执行依据
(2015)凤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被告吴光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朱中玺借款100000.00元。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0、杨怀丽
案由
赡养纠纷

立案时间
2018年1月5日
执行案号
(2018)云0921执15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51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67*****642
住址
凤庆县凤山镇平村村委会平村三组
执行依据
(2017)云092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原告李文书的身份证由被告杨怀丽归还原告青梅酒的做法,原告李文书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以及所有相关农村惠民政策的福利单独划在原告李文书的个人银行卡里,由被告杨怀春代为管理用于原告李文书的日常生活以及医疗开支。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1、纪仕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2016年5月23日
执行案号
(2016)云0921执118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64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54*****052
住址
凤庆县凤山镇凤山社区官亭路65号
执行依据
(2015)凤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被告纪仕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日偿还原告王国富、赵春美欠款人民币13000.00元。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2、赵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2017年6月23日、2017年6月23日
2017年8月11日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130号
(2017)云0921执129号
(2017)云0921执185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54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64*****016
住址
凤庆县凤山镇来凤巷78号(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执行依据
(2016)云0921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
(2016)云0921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
(2016)云0921民初846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一、限被告赵黎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偿还原告苏爱群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1600.00元,合计51600.00元。
二、限被告赵黎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偿还原告苏爱群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1600.00元,合计51600.00元。
三、限被告赵黎明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偿还原告王国富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60000.00元,合计160000.00元乡音乡情简谱。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3、赵茂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2017年9月6日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214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44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74*****215
住址
凤庆县洛党镇永和村委会平地组
执行依据
(2017)云0921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一、被告赵茂军偿还原告李效芬欠款2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二、被告赵茂军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支付原告李效芬租金60000.00元,同时支付原告李效芬相应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3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每月2%计算。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4、杨孙和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17年10月17日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253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44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74*****833
住址
凤庆县营盘镇秀塘村张家寨组
执行依据
(2016)云0921民初24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被告杨孙和应归还原告赵国正本金50000元,利息12000元以及诉讼费1550元,三项合计63550元,(剩余款项18550.00元未支付)。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5、卢银杰
案由
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18年1月24日
执行案号
(2018)云0921执67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31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7*****435
住址
凤庆县营盘镇营盘村委会街子四组
执行依据
(2017)云0921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由被告卢银杰偿还原告张品25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6、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立案时间
2018年3月7日
执行案号
(2018)云0921执127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55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63*****013
住址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大树桥124号
执行依据
(2017)云0921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被告李军自2017年2月起,每月30日前归还原告王育奇12700.00元管爱国,尧建云直至还清127000.00元为止。
至今共还款41000.00元,剩余欠款86000.00元。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7、向云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17年10月25日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260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49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224011969*****21X
住址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小湾镇小湾村委会中寨组
执行依据
(2017)云0921民初608号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一、被告向云友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0.00元,利息2774.33元兜兜飞,共计402774.33元。2016年6月16日后的利息按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十一客,直至还清借款本息止。
二、借款人向云友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凤庆支行对被告向云友、胡燕、向红梅提供的抵押物(小湾镇农贸市场商住楼)在进行拍卖、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8、胡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17年10月25日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260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48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224011970*****225
住址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小湾镇小湾村委会中寨组
执行依据
(2017)云0921民初608号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一、被告向云友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0.00元,利息2774.33元,共计402774.33元。2016年6月16日后的利息按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直至还清借款本息止。
二、借款人向云友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凤庆支行对被告向云友、胡燕、向红梅提供的抵押物(小湾镇农贸市场商住楼)在进行拍卖、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大清弊主。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9、向红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17年10月25日
执行案号
(2017)云0921执260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27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224011991*****22
住址
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小湾镇小湾村委会中寨组
执行依据
(2017)云0921民初608号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一、被告向云友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400000.00元,利息2774.33元,共计402774.33元。2016年6月16日后的利息按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直至还清借款本息止。
二、借款人向云友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本息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凤庆支行对被告向云友、胡燕、向红梅提供的抵押物(小湾镇农贸市场商住楼)在进行拍卖、变卖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郭荣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立案时间
2018年2月22日、2018年2月26日
执行案号
(2018)云0921执恢4号
(2018)云0921执108号
执行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性别

年龄
30岁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335221988*****615
住址
凤庆县凤山镇红塘村大围龙组
执行依据
(2015)凤民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
(2015)凤民初字第288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依据
制作单位
凤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
履行义务
一、被告郭荣昌于一年内赔偿原告李红人民币15万元,支付方式如下:在领取民事调解书时支付1.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3.5万元周芳竹,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若被告郭荣昌未能履行协议,则协议变更为:被告郭荣昌赔偿原告李红人民币30万元,自2016年7月1日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6万元,五年之内付清。
二、被告郭荣昌于一年内赔偿原告梅志斌人民币15万元,支付方式如下:在领取民事调解书时支付1.5万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3.5万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若被告郭荣昌未能履行协议,则协议变更为:被告郭荣昌需赔偿原告梅志斌赔偿款30万元,自2016年7月1日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6万元,五年之内付清。
被执行人
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被执行人失信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上述失信被执行人均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同时被限制高消费行为,如要解除限制令,须向法院主动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确定义务,同时提醒大家在与其进行经济交往中需谨慎小心。如发现上述人员有高消费或者隐匿财产的情况,请及时向凤庆县人民法院举报,法院将对举报人予以保密米恩华。举报电话0883—4214343。
作者:凤庆法院执行局
编辑:杨丽菊
来源:凤庆县人民法院??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