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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鼻能保持多久中院发布涉执行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潍坊诸城刑辩律师钟明媚

全部文章 admin 2015-04-27 433 次浏览
中院发布涉执行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潍坊诸城刑辩律师钟明媚

十大涉执行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1
李长利隐匿被查封车辆涉嫌
拒执罪被刑拘案
?【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李长利在申请执行人张俊青处购买无机玻璃钢原料欠款61757元未能偿还,武城县人民法院以(2017)鲁1428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长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俊青欠款61757元及违约金。
?【执行过程及结果】
(2017)鲁1428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俊青向武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同时查询其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李长利名下有一辆车号为鲁N3583J的机动车,该院于2017年12月4日对该车进行了查封并责令其把车交到该院,但被执行人以该车是给孩子结婚买的为由拒不交出车辆。该院认为被执行人李长利的行为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将该案有关材料移送至武城县公安局,武城县公安局将李长利刑事拘留后,李长利亲属代其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李长利已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案件评析】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时,部分案件能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但是被执行人往往采取隐藏、转移等方式将车辆隐匿起来,法院实际能够扣押的车辆数量并不多,这种现象在执行实践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将这种拒执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对有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迫使被执行人主动交出车辆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例.2
张涛恶意逃债、转移、隐匿财产获罪案
?【基本案情】
原告刘洪玺与被告张金海、张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2)乐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金海在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洪玺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被告张金海已给付38000元。余款8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张涛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张涛在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外赔偿原告刘洪玺医疗费240922.5元、护理费58792.6元、误工费6900元、残疾赔偿金2680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鉴定费1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等共计339531.9元的70%,计款237672.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洪玺于2013年5月23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及结果】
乐陵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张金海、张涛一直下落不明,后被乐陵市公安局网上追逃。2015年5月21日,被执行人张涛在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八里台派出所被抓获。2015年5月23日,乐陵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涛司法拘留15日。拘留期间,张涛仅履行10000元。拘留到期后,执行干警多次到张涛、张金海家中执行,但一直未果。2017年4月6日,执行干警到张涛、张金海的住所地乐陵市郭家街道办事处大张村张贴悬赏公告,到其家中继续了解情况,发现张涛正在家中。干警依法传唤张涛至乐陵市人民法院。同日,本院依法以不如实申报财产对张涛司法拘留15日。
乐陵市人民法院在执行期间,发现被执行人张涛有以下隐匿财产的事实:
1、被执行人张涛的手机绑定其姑母张静所有的6228481818671757072银行卡。经过查证,该卡系由张涛占有、使用,并多次通过微信方式进行经济往来,张涛、张静对该事实予以承认。
2、被执行人张涛购买津KMH076比亚迪轿车一辆,登记在其表叔王民辉名下。经过查证,该车系由张涛购买并使用。张涛、王民辉对顶替购买车辆的事实予以承认,亦经天津市路迪恒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王宗琪、财务会计张堃证实。
3、被执行人张涛自2015年7月份开始经营在天津市津南区大韩庄的石材加工厂,并于2017年3月份将该厂以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黄元瑞。张涛对该事实予以承认,亦经黄元瑞予以证实。
鉴于被执行人张涛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涉嫌拒不履行执行判决、裁定罪,乐陵市人民法院于4月21日将其移送乐陵市公安局转刑事拘留,并处5万元罚款,其表叔王民辉因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执行被拘留,并被罚款3万元,其姑母张静因提供虚假证据妨碍执行被处1万元罚款。转刑事拘留后,张涛家人将轿车一辆送至乐陵市人民法院,后又履行全部法定义务。
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4月18日向乐陵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涛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乐陵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涛在乐陵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判决并生效后,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其拒不执行支付医疗费用,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案发后已履行执行义务,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张涛符合缓刑条件,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评析】
本案被执行人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林慧萍,其通过多种手段隐匿财产,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执行人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执罪案件,被执行人获罪在很大程度上震慑了失信被执行人,有力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3
赵莉确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义务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基本案情】
根据(2016)鲁1424民初45号生效判决马来貘,被告临邑加华学校,赵莉,赵静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立即支付原告临邑县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2906435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3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每月工程款的2%计算)。
?【执行过程及结果】
2016年1月13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临邑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2016年1月21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在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9060元,缴纳执行费31464元后,余款697596元给付申请执行人。
2016年3月31日,临邑县人民法院查封临邑县加华学校院内原临盘建筑安装有限公承建的教学楼和公寓楼,2016年8月1日查封赵莉在加华学校的股份,裁定不得变更该校法定代表人和股东,2017年1月17日和2017年2月16日分别在济南市国土局和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查封赵莉名下位于济南高新区康虹路2336号丰奥嘉园11号楼2-1002号房产。案外人赵彬(系赵莉之兄)提出执行异议,该院已裁定驳回其异议。另外,2016年12月28日因赵莉拒不如实申报财产,该院依法作出对其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已执行),同时决定对赵莉罚款2000元,对加华学校罚款300000元。被执行人系私立学校,一直在正常营业,因为被执行人确实有能力履行法律义务,经过强制执行仍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对被执行人赵莉以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现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案件评析】
根据本案查明的情况,被执行人确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采取各种对抗手段抗拒履行法律义务,情节严重,因此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惩罚。拒执罪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对被失信人的惩戒措施中,追究其拒执罪是最严厉的,也是震慑效果罪明显的,目前,我们正处于解决执行难的攻坚阶段,此举将进一步畅通衔接机制,有利于联合打击犯罪平阳三中,解决当下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被执行人“寻找难”,张绿水“控制难”,“追究难”等问题。
案例.4
耿书辉被采取罚款强制
措施后仍拒不执行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基本案情】
山东乐悟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耿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陵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一、被告欠原告货款总计106.6万元,原告出于对被告的照顾,放弃其中的5.6万元,其余101万元由被告分期还清;二、具体偿还方式为:被告于签订本协议的同时偿还原告30万元(其中包括被告9月14日已偿还的10万元),其余71万元自10月份起于10月底一次性偿还11万元,剩余60万元自11月份底至2009年4月底每月偿还10万元;三、以上分批次偿还款项,被告如果能按本协议履行,原告在被告最后一次还款中放弃5万元;四、如果被告在分批次还款中有一次不按协议偿还,原告在第三条中放弃的5万元不再放弃,且被告按欠款总额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有权按实际欠款额申请强制执行。五、在本协议签订的同时,担保人闫廷刚自愿为被告将其名下的冀TA7539号奥迪A6L2.4轿车为该债务的按期履行向原告提供担保,并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手续。
该院作出的(2008)陵商初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耿书辉未按调解书履行第二条确定的还款义务,即2008年10月底偿还11万元。原告遂于2008年11月21日向陵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8月5日该院将闫廷刚用作担保的轿车以138160元的价格予以拍卖抵债。剩余欠款,被执行人耿书辉未能履行,后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及结果】
2017年12月6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该案恢复执行。2017年12月6日上午,该院执行人员到耿书辉住处--衡水市丽景名都小区2号楼一单元202室进行送达,其女儿耿玉娜及女婿在家,拒收法律文书,该院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并拍照,同时传唤耿书辉12月11日到庭。但被执行人耿书辉既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此后,办案人员多次与被执行人耿书辉及其原代理律师联系,督促其履行义务或拿出具体可行的和解意见。期间,其原代理律师提出耿书辉想以字画和酒等物品顶账,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未同意。2018年1月11日,该院作出(2017)鲁1403执恢54号罚款决定书,以法院专递邮寄给耿书辉。2018年1月14号,耿书辉本人签收程瑶瑶。但对此继续置若罔闻,既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又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认为耿书辉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2月将该案移交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区分局依法追究责任。
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区分局审查立案后,经过三天的布控最终于2018年4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耿书辉抓捕归案。耿书辉到案后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于4月6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至此执行案件执结,公安机关对该案亦作结案处理。
?【案件评析】
在该案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其既不到庭履行义务又不报告财产,在此情况下,该院又依法向其送达了罚款决定书,其在指定期限内又未履行义务,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耿书辉的行为具备了“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罚款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情形常和平,其已涉嫌构成拒执罪,该执行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后,将被执行人抓捕到案,其经法律宣传和教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并慑于法律的威严积极履行了义务,使得案件顺利执结。综合该案,一是依法送达至关重要。只有严格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进行送达法律文书,才使得本案被执行人具备了追究拒执罪的条件。二是公安机关的快速立案和抓捕促成案件的执结。公安机关的迅速介入才使得本案被执行人感觉到压力并履行了义务,案件得以解决。
案例.5
宁勇以离婚方式转移财产
抗拒执行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基本案情】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霞与被告人宁勇故意伤害罪一案,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宁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宁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霞住院费4319.628元、鉴定费720元、护理费2662.20元、误工费7099.20元共计人民币14801.03元。判决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霞不服判决,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州中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鲁14刑终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认为原审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原审判决以上诉人李小霞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过错为由,认为划分民事赔偿比例不当且医疗费数额计算错误,依法应予纠正,故判决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宁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小霞住院费4319.628元、鉴定费720元、护理费2662.20元、误工费7099.20元共计人民币14801.03元。二、原审被告人宁勇赔偿上诉人李小霞医疗费7173.38元、鉴定费1200元、护理费4437元、误工费11832元,共计人民币24642.38元。
另,宁勇、任吉君以原告身份起诉被告李小霞、张全桂、张臣华、叶春丽、张明恺健康权纠纷一案,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26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张全桂、张臣华、叶春立、张明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宁勇医药费991.18元、误工费242.8元(1233.98元);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李小霞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宁勇、任吉君不服判决,上诉至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10日,德州中院作出(2016)鲁14民终226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行过程及结果】
德州中院作出(2016)鲁14刑终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宁勇拒不依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赔偿李小霞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4642.38元)。为此,申请人李小霞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宁勇。经查,被执行人宁勇名下在湖滨花园有别墅房产一套,2016年12月7日,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该房产包括车库一个,在技术室对车库进行评估拍卖过程中,评估拍卖机构需要车库平面图,为此,该院依法前往平原县房产管理中心调取,但宁勇房产档案内未有车库平面图,只有一层的总面积数(车库应该是在一层改装的一部分),车库平面图需要宁勇配合提供,但宁勇多次表态拒不配合。
2017年7月13日下午15时许,因宁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局干警十余人驾驶三辆警车,开赴平原县坊子乡叶庄北头路西被执行人宁勇经营的饭店,向宁勇出示工作证、执行公务证、拘传票后,对其进行拘传。期间,执行法官多次与宁勇沟通做思想工作,劝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宁勇多次表态拒不履行。为此雷巴的冒险,该院向宁勇送达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宁勇拘留15日,罚款2000元杀人科,宁勇拒绝签收。在拘留例行体检过程中,被执行人宁勇血压为低压79,高压174赵尔文,心率为105次/分,导致拘留所未予收纳宁勇。
后经查,宁勇于2013年7月4日在平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工商所注册经营平原县十里香全羊汤店。2017年7月21日,被执行人宁勇与其妻子在陵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共同财产湖滨花苑别墅一套及其他财产均转移至其妻子名下。针对宁勇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申请执行人李小霞向该院提交刑事自诉状,追究被执行人宁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自诉人李小霞与被告人宁勇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过付。自诉人李小霞不再追究被告人宁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当庭撤回自诉。至此,历时两年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执行完毕。
?【案件评析】
被执行人宁勇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施以罚款、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将名下财产私自转移、处分,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拒执罪司法解释发布后,平原县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为进一步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案例.6
门庆忠非法处分被查封房产涉嫌犯罪案
?【基本案情】
霍连珍与门庆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5月16日经夏津县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门庆忠自愿于2013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霍连珍本金5万元,2013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利息10元,予以结清;若门庆忠逾期支付,视为全部债权到期,门庆忠应按本金5万元、月利率1.7%支付利息,利息自1997年7月16日借款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门庆忠已支付的利息12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门庆忠一直未履行。
?【执行过程及结果】
2013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霍连珍向夏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门庆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4年12月20日该院执行局再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交纳现金90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过付。后多次催促,被执行人均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履行剩余款项,且经多次传唤仍拒不到庭。2015年6月25日,该院将被执行人拘传到庭,在法院主持下,申请执行人霍连珍与被执行人门庆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只要求15万本金,被执行人门庆忠承诺2015年7月底前偿还1万,剩余的11月底全部付清,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因其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该院于2015年9月15日对门庆忠采取了拘留措施,但之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被执行人门庆忠在老夏武公路西侧有房产两处,占用土地为集体所有,但已在夏津县房管中心登记,并办理了房产证号为房权证2000A2字第0234号的产权证。2013年4月11日,该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诉讼保全,查封期限二年,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3)夏商一初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4月8日,该院根据(2014)夏法执字第437号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隆鼻能保持多久,裁定对上述房屋继续查封。
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该院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门庆忠于2013年10月10日与案外人李洪鹏在万祥房源地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将房权证2000A2字第0234号房屋作价97万元出卖于李洪鹏,李洪鹏当天交付定金5万元。根据李洪鹏提供的证据,显示余款由李洪鹏分7次交付给被执行人门庆忠,2015年1月30日夏津县万祥房源中介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门庆忠、李洪鹏出具了证明,证明房款已于当天全部付清。证明上有门庆忠、李洪鹏的签名及夏津县万祥房源中介有限公司公章及薛延飞签章。
该院于2016年8月29日将本案移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夏津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因门庆忠下落不明,公安机关进行了网上追逃,于2017年12月14日将其抓捕并刑事拘留,随后于2017年12月28日取保候审,现在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案件评析】
被执行人门庆忠未经法院允许将已经查封的房产出卖,所获得的钱款也未偿还本案所涉及债务,门庆忠在明知其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仍将其房产处置,属于典型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应予以严厉打击马说教案。
案例.7
公司另设账户转移资产对抗执行致
法人代表被追究刑事责任案
?【基本案情】
山东美林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林公司”)与吉林市鑫通管道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鑫通公司给付美林公司欠款人民币105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鑫通公司上诉后又撤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裁定准许鑫通公司撤回上诉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一审判决生效鲥鱼的做法。、
?【执行过程及结果】
因鑫通公司未履行该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美林公司于2016年7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向鑫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鑫通公司向该院提供的财产申报表显示,鑫通公司仅有一个吉林银行尾号为9664的账户(此账户,本院在诉讼保全阶段冻结),账户内无余额,其他财产均提供信息为“无”。该院执行人员经调查发现鑫通公司早已在申报债权之前,另立新账户,并且有多笔大额交易记录。该院对鑫通公司作出罚款决定书并送达,鑫通公司亦未履行。
该院执行人员前往吉林市调查鑫通公司财产线索,发现鑫通公司于该院判决生效后通过另开立的账户进行了多笔交易,款项多达30万元,均为相关公司给鑫通公司汇入的“材料款”,并且这些款项大部分于当日汇入后分别转入名为“范某林”“范某瑞”的个人账户,转账汇款凭证上均有鑫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珍的印章。经过该院执行人员调取户籍信息发现,范某林和范某瑞均为鑫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珍的儿子。
本案申请执行人美林公司认为鑫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杨小珍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是向庆云县公安局提出控告飞雪玉花简谱。庆云县公安局经审查后予以立案侦查并对鑫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小珍予以刑事拘留。杨小珍意识到自己逃避执行的行为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履行,并向庆云县人民法院缴纳罚款10万元。目前,杨小珍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案件评析】
该案例警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优先执行性美国国歌歌词,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将面临受到刑事制裁的严重后果。庆云县人民法院通过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效的打通了解决执行难的“最后一公里”,有力的震慑了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保障了“全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顺利开展。
案例.8
王丙智拒不迁出拍卖房屋被批捕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6日1时许,被执行人王丙智驾驶冀D72715/V1087号重型半挂车与骑电动车的马全发生交通事故,致马全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王丙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冀D72715/V1087号重型半挂未投保交强险。
2014年3月25日马庆刚、韩文华、刘强、刘昊泽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作出生效判决,王丙智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过程及结果】
判决生效后,王丙智未履行义务,马庆刚、韩文华、刘强、刘昊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丙智有住房两套(齐河县贵和华城小区楼房一套虎林吧,齐河县华店乡张桥村平院一套)并拥有小型轿车一辆(被其藏匿)。法院裁定拍卖其位于齐河县贵和华城的房产,多次向其送达并张贴迁出手续,王丙智拒不迁出。法院按拒执罪向公安机关移送,经齐河县检察院批捕并移送起诉后,现已由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王丙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案件评析】
对被执行人房产进行拍卖是实现执行目的的重要手段,通过拍卖,实现被执行人财物的变现。但现实中,有的被执行人不仅不积极履行义务,甚至在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房产后仍拒不迁出,给拍卖工作设置障碍。本案中对于该行为予以严惩,以期在今后的执行中,为此类拍卖行为扫清障碍,震慑对抗执行者,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目前,逃避法院执行、抗拒法院执行的案件和当事人越来越多,很多当事人无视法院和法律的权威,公然进行对抗,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规避执行,法院应在各个层面上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给予更加严厉的打击,增加违法成本和制裁措施,让其不得不对法院和法律产生畏惧,从而遵守法律、遵守承诺,正视现实,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案例.9
杨元利以虚假合同转移财产获罪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2日,米兆雷向齐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杨元利给付合伙收益12.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2014年4月1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德中民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杨元利支付米兆雷12.7万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5680元。
?【执行过程及结果】
判决生效后,杨元利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米兆雷于2014年5月4日向齐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向杨元利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表、到庭缴款的传票,并通过多种方式要求其履行判决书生效的义务,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在执行中,该院发现,杨元利通过签订提供虚假合同的方法将法院已查封的其拥有的挖掘机予以转移马伊莉。2014年8月4日、10月29日杨元利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齐河县人民法院分别拘留十五日。执行期间,即2015年1月21日,杨元利偿还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祝阿支行借款本息204867.15元陈苦。该院认为,被告人杨元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杨元利认罪态度较好,已履行还款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杨元利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罚。
?【案件评析】
有的被执行人为了对抗执行不择手段,本案中被执行人为了转移、隐匿财产,签订虚假合同,将挖掘机予以隐藏。齐河县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定杨元利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处罚。法院基于杨元利系初犯,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斗气王妃,履行了原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灵数23,从而对杨元利适用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刑罚。警示了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即使事后作出了补救行为,仍然会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10
邹志亮拒不交出法院查封
财产被刑事追责案
觌氅?【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6日,禹城市人民法院对杨希栋诉何东东、邹志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何东东、邹志亮偿付原告杨希栋车款人民币5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何东东、邹志亮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及结果】
2015年11月19日杨希栋向禹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何东东、邹志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何东东、邹志亮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志亮名下拥有鲁N27721、鲁N27381、鲁N27382三种特种车辆,禹城法院对其车辆予以查封,由于查封车辆不知道停放地点,致使涉案车辆无法扣押,被执行人邹志亮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但拒不履行。禹城市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邹志亮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并将被执行人邹志亮批捕。
2017年12月22日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邹志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该院于2018年2月5日、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令被告邹志亮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执行人邹志亮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51万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逃避执行,对于已经查明其名下拥有的车辆加以隐匿,拒不交出,故意抗拒执行,其行为严重影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
(刘伟伟 张 群)
来源:德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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