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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濑茱莉亚【诺亚天泽保险经纪】您知道FOBST对贸易商和承运人就货损责任的影响吗?-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全部文章 admin 2020-04-22 257 次浏览

【诺亚天泽保险经纪】您知道FOBST对贸易商和承运人就货损责任的影响吗?-诺亚天泽保险经纪

提起国际贸易的价格条件,商贸界人士都明白常用的价格术语FOB即离岸价或卖方“船上交货价”,由于该术语关系到买卖双方风险责任的划分继而涉及到承运人责任,航运界的朋友们对此也不陌生。

FOB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ICC)为了国际贸易的方便制定的最主要的贸易价格条件之一孟达是谁。这个价格术语源自ICC编纂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简称Incoterms)。在近百年以来(最早版本的通则产生于1921年)的国际贸易实践中,Incoterms在促进国际商品流通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ICC仅是一个非政府间组织,Incoterms也不属于国际公约,而是以国际惯例的形式被国际商人们遵循。它的使用会结合其他法律法规,比如英国普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等,还会结合契约自由原则产生出变形的FOBS,FOBT和FOBST等新的贸易术语,带来新的意义。
FOB等贸易术语最主要的功能是:
(1)表示货价成分;
(2)划分了买方和卖方的责任义务;
(3)在买方与卖方之间将货物风险的承担界限(demarcation on undertaking risks)做出了划分。根据Incoterms,FOB货物卖方要将货物交付到买方委派到装货港接货的船舶上。关于风险,Incoterms规定“卖方必须…..负担直至货物在装运港有效地越过船舷(2010年版本改为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之上)前的一切风险”这意味着货物被装上船舶之前的损失归卖方承担,被装上船舶之后,货物损坏的风险立即归于买方。
但是,在海运实践中,有些货物仅仅被装上船舶并不能保证货物的安全运输。例如有些固体散装货物就需要特殊的积载/Stowage,捆绑/lashing,楔缝/wedged on,衬垫/dunnage黄龙骑士团,支撑/supporting和平舱/trimming。在CFR和CIF价格条件下,由于是卖方租船,虽然Incoterms没有说明积载和平舱是谁的责任,根据英国普通法和CISG应该是租船人/卖方的责任。在FOB情况下丛林赤子心,卖方不是租用船舶的一方,就没有了前述义务拍狮网。但是为了运输安全,货物毕竟需要积载和平舱。
根据前一段落的引用的Incoterms关于FOB的解释,派船的是买方,将货物装上船舶的责任归卖方,但是堆装和平舱是货物过了船舷后的作业,卖方没有义务去做这个工作。因此FOB下租用船舶的买方有责任去完成积载和平舱,但买方仅是将船舶派遣到装货港,自己远在进口国家,没有条件去操作这些劳务。这种劳务对于卖方反而是方便可行的,因此买方应该在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提出要求,将stowage和trimming作业转移给卖方。如此,跟单信用证下的提单中就出现了FOB的变形。即FOBS,FOBT或FOBST。
在价格成分方面,对于买方,FOBST不但包括了货物的成本,还包括了对货物的积载和平舱的费用。这意味着这些积载和平舱的劳务由卖方花钱去完成。这样一来,也引起了新的争议。FOBST买卖合同下付运装船中卖方的风险应否也要顺延至货物在舱内积载和平舱完毕?如果风险延迟至积载和平舱完成后才能转移给买方,就表示货物装上船舶后仍要等待堆装和平舱,倪宝铎这一过程中发生了货物的损坏,卖方仍要负责。由于Incoterms里解释的贸易价格术语里没有包括FOBST,对于FOBST是否将卖方承担的风险延后了,需要看普通法国家的案例。在美国发生过真对性的争执,法院对Minex v. International Tradings Co of Virginia and S.S.Eirini (1969) 303 F. Supp.205一案的审理得出了结论。法院裁判认定FOBST条件下,卖方的风险的确是比FOB条件下延后了,卖方应该对货物上船后的堆装和平舱的风险负责。

上世纪90年代曾经发生过一个有趣的案子。由于不了解贸易价格术语的严肃含义和货物特性,也由于缺乏贸易经验,中国买方A公司选择了FOB价格条件从日本进口一批电缆。船舶由买方租用并派遣到日本的某装港接载。电缆总共有50卷。当装载作业进行到中途时,天气预报说有台风来临。日本港口当局命令所有船舶紧急驶离港池去锚地避风。由于情况紧急,已经装船的电缆尚没有捆扎好,也没有积载加固妥善。结果电缆的圆形收纳轮在船舶驶离过程中互相撞击造成了电缆的损失。中方要求日方赔偿。日本卖方指出,在FOB价格条件下,货物一经装上船舶,根据Incoterms的解释,风险归于买方。后来该争纷通过友好磋商由日方适当让步得到解决。回想如果当时合同价格条件为FOBST,中国的买方则不需要多费口舌,损失完全应由日本卖方承担黄长烨。
2013年9月,一家有经验的外国买方M公司以FOBST条件与中国卖方成交一批箱装设备及附件。M公司租用了H轮来到我国南方某港装运这批货物。数个装有设备的木质箱子被装上了甲板七濑茱莉亚。后来的另一间货物在吊装时不慎脱钩落下将一个已经放置于甲板上的木箱砸破。在签发提单时产生了争议。卖方/发货人坚持该装有设备的木箱被装上船舶之后,被砸坏之前是一件完好的货物,因此应该签发清洁提单。船东承运人由于不明白FOBST的意义(提单由租船人呈上天煞狂想曲,正面打印有FOBST字样),接受了这一要求签发了清洁提单。后来承运人在卸货港遭到买方/清洁提单持有人M公司的索赔。此案说明,如果船东理解FOBST的法律意义,应该认为卖方发货人的责任尚未履行完毕(设备木箱没有来得及进入舱内堆放妥善)八股文范文,因此应该在提单上做出批注,或者要求发货人更换货物后再签发清洁提单。
在另一个著名的外国案例中The “Galatia”(1980) 1 Lloyd’s Rep 453, 涉及在印度某港装运袋装白糖。船舶由FOB的买方租用和派遣。船舶装了一半货物,积载尚没有完成,船上发生火灾,结果导致200吨糖受到火与水(灭火所用)的损坏,并被卸下来重新整理包装。全部货物完货后船长签发了两套提单。一套是清洁提单羊羊顶呱呱 ,第二套是针对重新被装上船的200吨货物。船长在第二套提单上加了批注“Cargo covered by this B/L has been discharged as damaged by fire and water used to extinguish fire for which GA is declared”第二套提单被银行拒绝接受,认为是不清洁提单灵媒女 。
英国高等法院判决认为这套提单仅是不太正常而已(unusual),但仍属清洁提单。该判决也被第二审的法院支持。上诉法院的Megaw大法官的判词说道,“The learned judge, having gone into the authorities, arriving at the conclusion that a clean bill of lading is one in which there is nothing to qualify the admission that the goods were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at the time of shipment…..I have no doubt but that the learned judge was right in saying that”。这意味着该提单可以结汇,买方必须支付货款后接受该提单去提取货物。事后买方向承运人索赔,很不幸的是受到承运人根据提单对火灾免责的抗辩。买方转而向卖方索赔也不得成功,因为在FOB条件下货物上船后风险归于买方。试想,袋装货物是需要好好积载的,如果当时的价格条件是FOBS或FOBST,卖方逃脱不了对买方的赔偿责任。
我国每年有许多进口流动性很强的货物(矿砂,散粮等)的贸易。如果进口商准备自己租船接货,应该想到这些pourable goods 需要很好的平舱,否则会招致运输中的风险触手猴 。因此进口商们应该向卖方提出价格条件是FOBST,而不应该仅仅是FOB。这个条件应该体现在提单上。如果由于平舱不良产生货损甚至招致对船方的赔偿责任(有时会发生船,货俱损),租用船舶的买方被船方成功追责的风险会减轻,而另一方面,买方的货损会多了一个向卖方索赔的选项。
综上所述,件杂货和固体散装货物的买方,如果拟在国际商品买卖合同中接受FOB价格条款,意味着自己租船并将船舶派往装港接运货物。由于卖方没有法定义务去积载和平舱,买方应该未雨绸缪,应该想到FOBST,合同中该加入卖方积载和平舱这个要求。而作为承运人,看到呈上的提单打印有FOBST条件而货物在积极载平舱前发生损失时,应该清楚如何签发提单。
编者:诺亚天泽理赔董事 刘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