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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盘安装ubuntu临港人才新政6条全文及解读-上海临港

全部文章 admin 2017-12-26 367 次浏览
临港人才新政6条全文及解读-上海临港


从明年1月1日起,临港将实行最新版的人才政策,这些政策聚焦人才引进、人才奖励、工匠培育、培养培训和住房保障等多方面,将是临港地区开发以来含金量最高、资助力度最大、覆盖面最广、系统性最强的人才政策。附上全文及解读,记得收藏好啦!”
 《上海市临港地区领军型人才直接贡献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6〕49号),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临港地区企业(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工作的下列人才:
1、两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牛郎的诱惑,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上海“千人计划”、浦东“百人计划”的人才和上海市领军人才的高层次人才;
2、在市、区级总部企业工作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
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须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7〕9号)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认定批复。
所称国内大企业总部和区域性总部,须取得浦东新区国内大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认定(由新区商务委员会和新区财政局牵头,会工商浦东分局和新区税务局共同认定)。
所称总部企业的中高级管人员,是指由投资方委派,在总部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总部企业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
中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企业规模确定人数。
3、在智能制造企业和功能平台工作的领军型人才。
所称智能制造企业和功能平台,即以智能制造产业为主的企业或服务平台。
所称领军型人才是指在企业或服务平台内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技术骨干和研究人员。
领军型人才根据企业规模确定人数。
4、其他符合临港产业导向的重点扶持单位的相关人才。
所称重点扶持单位,是指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且被重点扶持的单位。所称重点扶持单位的相关人才,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单位内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管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技术骨干和研究人员。
相关人才根据企业规模确定人数。
第二条奖励标准
对申请人在临港地区三年内形成的区级直接经济贡献,给予100%等额奖励,合同期未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合同期限给予奖励。若申请人所在企业已统一享受个人所得税财政扶持政策,则与本办法相比,执行后不足部分予以补齐。奖励以扶持资金的形式统一拨付给代扣代缴单位,由单位发放至相关个人。
其中: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以及区域性总部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企业员工总数的30%给予奖励,奖励人员总人数最多不超过20人;
2、智能制造企业和功能平台的领军型人才,以及重点扶持单位的相关人才,原则上按照企业员工总数的20%给予奖励,奖励人员总人数最多不超过15人。
3、所谓员工,是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员工总数的计算时间截点,应截至申请时间上一年度的12月底。
第三条申报方式
领军型人才直接贡献奖励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集中组织申报。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临港地区人才服务窗口集中受理,每年2月份受理一次,受理期限1个月。
第四条认定程序
1、领军型人才直接贡献奖励申报由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成立的审核部门审核后,报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确定。
2、对确定的奖励人选,在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予以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条附则
1、如遇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由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
2、若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今后不得申请临港地区领军型人才直接贡献奖励,并追回已发放的领军型人才直接贡献奖励。
3、对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一级简码表,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其他员工申请领军型人才直接贡献奖励的资格猫狗兽。
4、对适用上级机关相关奖励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奖励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
5、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所涉及奖励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发放。由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临港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全文: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技能人才的培养,鼓励劳动者以社会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积极参加职业培训,提升职业技能素质,结合临港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原则
1、劳动者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2、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主要是符合临港地区智能制造产业发展需要的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培训补贴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结合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3、培训实施机构应是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临港管委会评估认定的,具有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企业、院校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培训补贴项目应为培训实施机构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培训项目。
4、临港地区紧缺急需,由企业、院校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等机构实施认证的自主开发类培训项目,或由具有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国际性培训机构实施认证的培训项目古剑奇侠,经临港管委会认定后蝇香,可纳入培训补贴范围。
5、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行劳动者自主择校、自费培训、经费直接补贴到个人的方式。
6、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季度受理申请和核准发放,由临港管委会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实行总量调控。
二、补贴对象
符合以下单位范围,且满足以下个人条件的申请人,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单位范围
1、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的企业;
2、临港地区重点支持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技术交换中心、数据信息中心等智能制造服务机构;
3、临港地区重点扶持,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企业。
(二)个人条件
上述单位在临港地区工作的在职从业人员,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单位派遣制员工,须与派遣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务派遣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
三、补贴标准
1、补贴对象参加培训补贴目录内项目培训或未经培训直接申报培训补贴目录内项目本市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取得四级(中级)及以上相应证书,且从业岗位(工种)与证书相符的,通过以奖代补给予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中: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证书的,每人补贴2000元;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每人补贴3000元;
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每人补贴4000元;
参加经认定的其他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每人3000元。
2、补贴对象每人可享受的培训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补贴对象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个人相关信息集中汇总并核实无异议后,报临港人才服务中心(环湖西一路99号主楼一楼)受理窗口。
(二)审核。对已受理的申请,临港管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补贴标准。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拟补贴人员名单,通过临港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人选有异议且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补贴资格;对公示人选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补贴范围。
(四)发放。列入补贴范围的,按核定补贴标准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如当年审批通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确定的年度补贴资金总额的,延至下一年度受理申请。
五、申报材料
1、《上海市临港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补贴对象身份证,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复印件。派遣制员工需提供单位派遣协议和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
4、补贴对象近一年内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
以上材料须交验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读:
《上海市临港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共六条,重点对补贴范围和原则、补贴标准进行解读。
一、“一、补贴范围和原则,1、劳动者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人可参加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或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只要鉴定合格且取得相应证书,即可申请培训补贴。
二、“一、补贴范围和原则,2、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主要是符合临港地区智能制造产业发展需要的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培训补贴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结合区域产业发展需要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入《上海市临港地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目录》内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或自主开发类项目,方可申请培训补贴。
三、“一、补贴范围和原则,4、临港地区紧缺急需,由企业、院校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等机构实施认证的自主开发类培训项目,或由具有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国际性培训机构实施认证的培训项目,经临港管委会认定后,可纳入培训补贴范围”,自主开发类培训项目需经管委会认定方可纳入培训补贴范围,目前纳入补贴范围的自主开发类培训项目为机械产品检验工(再制造)、无损检验员(再制造)、内燃机装配工(再制造)、航空发动机检验工、飞机及发动机附件检验工、航空发动机试车工。
四、“一、补贴范围和原则,6、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按季度受理申请和核准发放,由临港管委会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实行总量调控”,当年补贴资金发放完毕后,后续申请人补贴资金延至下一年度发放。
五、“三、补贴标准,1、补贴对象参加培训补贴目录内项目培训或未经培训直接申报培训补贴目录内项目本市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取得四级(中级)及以上相应证书,且从业岗位(工种)与证书相符的,通过以奖代补给予一定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人取得的证书需与从业岗位(工种)相符风流名将,方可获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六、“三、补贴标准,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证书的,每人补贴1000元;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证书的,每人补贴2000元;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每人补贴3000元;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每人补贴4000元;参加经认定的其他培训项目,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每人3000元”,鼓励劳动者不断提升职业技能素质,每获得某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的培训补贴晶卡风暴。
 《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
全文: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满足人才居住多样化需求,改善人才居住环境,积极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来临港创新创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原则
1、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确定每年补贴的资金总额,实行总量调控。
2、申请的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曾购买过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在临港地区无产权住房,且个人通过经临港管委会认定的代理租赁机构在临港主城区自行租房或申请租赁临港地区人才公寓总裁别缠我。
3、采取先租赁后补贴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每次审批补贴时间为一年,按月度发放。申请人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租赁期限给予补贴。期满后可继续申请,人才租房补贴补贴时限累计不超过3年。
4、人才租房补贴实行“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方补贴。
5、坚持按人才业绩与贡献实施分类管理,注重市场主体对人才的评价权。
二、补贴对象
符合以下单位范围,且满足以下个人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享受人才租房补贴:
(一)单位范围
1、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的企业;
2、临港地区重点支持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中心、技术交换中心、数据信息中心等智能制造服务机构;
3、临港地区重点支持的总部经济,航运、贸易营运中心、结算中心,以及金融、会计、法律等生产性服务机构;
4、临港地区重点支持的创新创业园区、苗圃等众创空间,以及创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中介、实训基地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5、临港地区重点支持引进,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
6、生产经营地在张江科学城且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科研机构,或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中介服务机构,或金融、会计、法律等生产性服务机构。
(二)个人条件
按照人才的业绩与贡献实行分类管理:
1、第一层次人才(A类)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特支计划”专家,中央“千人计划”专家;
(2)上海市“千人计划”专家,上海市领军人才,浦东新区“百人计划”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3)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4)临港地区重点扶持或规模以上企业的副总裁及以上高级管理人才;
(5)行业知名的众创空间、科技中介服务、创投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
(6)获得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优秀人才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其他优秀人才。
2、第二层次人才(B类)
(1)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2)临港地区重点扶持企业的技术总监、财务总监、市场(营销)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中高级管理人才,以及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和技能人才;
(3)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在本区域有一定实践基础和成功案例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4)在本市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连续从事相关服务满3年,在本区域有一定实践基础和成功案例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5)相关产业行业和社会事业领域业绩突出的优秀创新创业人才;
(6)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优秀人才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才。
3、第三层次人才(C类)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工种与证书相符,且符合单位主导产业或行业;
(4)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
(5)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
上述人才须在临港地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须为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人才层次认定后,在补贴时限内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相应层次人才认定。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从重新认定的下月起调整执行。
三、补贴标准
(一)A类人才,每人每月1600元;
(二)B类人才,每人每月1200元;
(三)C类人才,其中: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或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证书者,每人每月1000元;
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或具有中级职称者,或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证书者,或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者,每人每月800元;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者,或具有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证书者,每人每月600元;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者,每人每月400元;
5、经认定的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个人相关信息核实无异议后,报临港人才服务中心(环湖西一路99号主楼一楼)受理窗口。
(二)审核。对已受理的申请,临港管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拟补贴人员名单,通过临港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人选有异议且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补贴资格;对公示人选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补贴范围。
(四)发放。补贴自批准的下月起执行,按月度发放。如当年审批通过人员补贴资金发放总额超过确定的年度补贴资金总额的,延至下一年度受理申请。
五、申报材料
1、《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人在临港主城区所租房屋的三方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及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外籍人才提供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本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外省市核发的五帝破空,还需出示本市相关部门考核复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以及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证明材料;属创业人才的,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
6、申请人近一年内实际在沪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7、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交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六、监督管理
1、获得租房补贴的人才个人或家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港地区购买房产、工作调离本区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再享受租房补贴。如出现上述情况,享受人才租房补贴的个人及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人才租房补贴受理窗口。
2、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今后不得申请租房补贴,并追回已发放的租房补贴武义武川论坛。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对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员工申请人才租房补贴的资格。
4、上海临港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临港管委会认定的人才住房代理租赁机构,负责建立临港主城区人才租房受理网络和服务平台,收储社会闲置存量住房,提供给人才租赁居住,并做好租赁管理。
5、临港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人才住房代理租赁机构运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七、其他
1、张江科学城区域人才租房补贴具体操作口径另行制定。
2、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租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沪临地管委(2016)38号文)同时废止。
解读:
《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共七条,现重点对补贴原则、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报材料进行解读。
一、“一、补贴原则,2、申请的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曾购买过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在临港地区无产权住房,且个人通过经临港管委会认定的代理租赁机构在临港主城区自行租房或申请租赁临港地区人才公寓”,其中,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签订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起,不能再申请人才租房补贴;为加强管理,杜绝补贴申请中的不规范现象,个人需通过经临港管委会认定的代理租赁机构在临港主城区自行租房或申请租赁临港地区人才公寓,方可申请人才租房补贴,目前经管委会认定的代理租赁机构为临港物业中介(竹柏路266号)及悟空找房(方竹路166弄115号)。
二、“一、补贴原则,3、采取先租赁后补贴的方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每次审批补贴时间为一年,按月度发放。申请人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租赁期限给予补贴。期满后可继续申请,人才租房补贴补贴时限累计不超过3年”,申请人补贴期满后如需继续享受人才租房补贴,需重新申请,累计补贴时限达到3年,人才租房补贴资格自然终止。
三、“二、补贴对象,(一)单位范围,6、生产经营地在张江科学城且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科研机构,或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等中介服务机构,或金融、会计、法律等生产性服务机构”,本次修订把在张江工作的人才纳入临港人才租房补贴政策保障范围,以在推进产业、项目承载的同时,做好人才的对接,吸引和鼓励各类人才来临港居住和生活,以人才的引入带动企业和项目的导入,以人气的集聚盘活主城区空置房源,促进主城区城市功能的配套完善,加强主城区人才的集聚。
四、“三、补贴标准,(一)A类人才,每人每月1600元;(二)B类人才,每人每月1200元;(三)C类人才,其中: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者,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或具有国家一级职业资格(高级技师)证书者,每人每月1000元;2、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或具有中级职称者,或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技师)证书者,或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者,每人每月800元;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者,或具有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证书者,每人每月600元;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者,每人每月400元;5、经认定的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本次修订适当扩展人才租房补贴政策保障范围,将学历标准由现行的“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调整为“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相应调整人才租房补贴标准,针对现行补贴主要集中在C档,即400元、600元和800元的情况,C档中相应增加学历为大专的一档,设定补贴标准400元,其他档次补贴标准相应调整她的二三事,分别为A类每人每月1600元,B类每人每月1200元,C类每人每月分别为1000元、800元、600元、400元。同时考虑到企业实际,对个人社保缴费基数达到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条件暂不再要求。
五、“五、申报材料,6、申请人近一年内实际在沪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近一年内在沪缴纳过城镇税保险即可,不需缴满一年。
 《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培育平台资助实施办法》
全文: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进区域产学研合作,搭建人才培育平台,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人才培养和科技成果的转化,结合临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范围
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的企业或临港地区重点扶持的企业,在临港地区所设立的人才培育平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批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或院士专家服务中心,且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对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做出突出贡献。
2、获批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具有典型示范作用,有明确的博士后培养计划或人才输出成果。
3、获批建立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或列入浦东新区区级及以上资助项目的首席技师工作室,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对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高技能人才做出突出贡献。
4、经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认定的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参与产学研人才联合培养工作的其他人才培育平台。
二、资助标准
1、对企业设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或院士专家服务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2、对企业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最高6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3、对企业设立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最高4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企业设立的首席技师工作室,给予最高3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4、对经临港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人才培育平台,给予最高100万元人民币的资助。
以上资助实行“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从认定当年起,按资助资金总额20%、30%、50%的比例,经审核分三年逐步发放到位。
对依托同一高技能人才建立的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首席技师工作室,在申请首席技师工作室资助后再申请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的,给予补差资助。
三、申请程序
1、申请:人才培育平台所在企业向临港人才服务中心(环湖西一路99号主楼一楼)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审核:对已受理的申请,临港管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资助标准。
3、公示:审核通过的拟补贴平台名单,通过临港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平台有异议且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补贴资格;对公示平台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列入补贴范围。
4、发放:对列入补贴范围的人才培育平台,临港管委会将给予相应资金扶持,并每年对平台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的平台责成定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停止拨付。
四、申报材料
1、《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培育平台资助申请表》;
2、平台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3、平台专家团队成员的相关介绍材料;
4、平台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如发明专利等)、主要技术技能成果证明(包括项目结题评审报告、技术转化证明等)和人才培养及获得的荣誉证明材料(包括相关人才计划、专家称号、获奖证书等)等;
5、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五、监督管理
1、人才培育平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平台条件改善、项目研发(如购置设备、能源材料及测试化验等)和人才培养(进修、培训、引进人才)等,不得用于企业其他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单位在资助资金到账后,应设专账核算监利一中,确保专款专用。临港管委会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2、人才培育平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认定,追回已提供的资助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解读:
《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共六条,现重点对资助范围、资助标准进行解读。
一、“一、资助范围,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的企业或临港地区重点扶持的企业,在临港地区所设立的人才培育平台”,资助范围为三地(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在临港或临港地区重点扶持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机构不在资助范围。
二、“二、资助标准,从认定当年起,按资助资金总额20%、30%、50%的比例,经审核分三年逐步发放到位”,资助资金分3年发放,第二年及第三年资助资金需经管委会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继续发放。 《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全文: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改善人才居住环境,积极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来临港创新创业,结合临港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人才公寓是指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统筹,专门提供给人才居住的短期租赁过渡性周转公寓。
人才公寓按照“资源统筹、平台运作”的原则进行契约租赁管理,具体采用“限定对象、限定价格、限制租期”和“排序轮候、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办法实施。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单位范围,且满足以下个人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申请人才公寓:
(一)单位范围
1、临港地区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的企业;
2、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
人才公寓的申请单位实行清单管理,由临港管委会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硬盘安装ubuntu以及人才公寓的房源、需求和使用情况等适时确定。
(二)个人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孔滕托,工种与证书相符,符合单位主导产业或行业;
4、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
上述人才须在临港地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须为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本区域紧缺急需或对临港发展有特殊贡献的机构或个人,可一事一议。
三、租赁价格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每年年初或新房源纳入时,由临港管委会会同人才公寓提供方等相关单位对人才公寓的房源、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参照周边房屋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人才公寓租赁价格,每年公布一次。
四、租赁原则
1、申请的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曾购买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且在临港地区无产权住房。
2、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若租期不满一年的,按双方约定租赁期限签定。人才公寓租期不超过3年。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
3、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经购买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或累计租赁人才公寓满3年,不能再申请人才公寓。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资料核实无异议后,报临港人才服务中心(环湖西一路99号主楼一楼)受理窗口大岩资本。
(二)受理。经临港管委会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临港管委会出具房源分配指导意见。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房源分配指导意见,通知申请人选择入住房源,并出具《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如人才公寓申请房型或数量超过可供房源的,按批准时间实行排序轮候。
(三)入住。申请人持《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至房产或物业单位签署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申报材料
1、《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外籍人才提供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复印件;
3、申请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本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外省市核发的,还需出示本市相关部门考核复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以及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证明材料;属创业人才的,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
5、申请人近一年内实际在沪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
6、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交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管理监督
1、临港管委会负责人才公寓的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政策评估,并为人才公寓具体实施提供政策支持。
2、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制定并实施所属区域《人才公寓日常管理细则》,做好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和服务。
3、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家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港地区购买房产、工作调离本区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再享受人才公寓租赁资格,并须在3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如出现上述情况,租赁个人及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
4、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人才公寓的租赁资格。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对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员工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
6、临港管委会会同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每年定期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上海市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沪临地管委(2016)37号文)同时废止。
解读:
《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共七条,现重点对申请条件、租赁原则、申报材料、监督管理进行解读。
一、“二、申请条件,(一)单位范围,1、临港地区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的企业;2、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人才公寓的申请单位实行清单管理,由临港管委会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以及人才公寓的房源、需求和使用情况等适时确定”,本次修订将申请单位范围由主城区扩展到临港地区,单位范围上涵盖了三地在临港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考虑到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预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三地不在临港的重点扶持的企业及单位也纳入人才公寓单位范围。人才公寓的申请单位实行清单管理,清单由管委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清单内机构具备人才公寓申请资格。
二、“二、申请条件,(一)个人条件,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3、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工种与证书相符,符合单位主导产业或行业;4、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以上个人条件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三、“二、申请条件,(一)个人条件,上述人才须在临港地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须为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根据企业实际,对个人社保缴费基数达到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条件暂不再要求。
四、“四、租赁原则,3、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经购买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或累计租赁人才公寓满3年,不能再申请人才公寓”,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自签订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起,不能再申请人才公寓。
五、“六、申报材料,5、申请人近一年内实际在沪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近一年内在沪缴纳过城镇税保险即可,不需缴满一年。
 《上海市临港地区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 
全文: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双特”政策支持临港地区新一轮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高层次领军人才在科技创业和研发创新方面的引领作用,加快吸引集聚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为科创中心主体承载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结合临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条件
在临港地区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或临港地区重点扶持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工作的两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上海“千人计划”、浦东“百人计划”的人才和上海市领军人才。其中:
科研创新、经营管理类人才须与临港地区用人单位签订连续5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在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其中,A类人才要求其专业研究领域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其科研成果在临港地区产业化或与临港地区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为企业发展提供相应科研或技术支持,B类人才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
创业类人才所创办企业须符合临港地区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申请人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贺天才,且由在临港地区的创办企业为其在沪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一家企业只能申报1名创业人才。其中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人员在临港兼职创业的,可由其所在高等院校林正宏、科研院所等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同时要求其在临港地区的创办企业实际经营6个月及以上。
二、奖励标准
对在临港地区工作的两院院士,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和“国家特支计划”的人才,以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给予每位创业人才50万元人民币奖励,科研创新、经营管理类A类人才30万元人民币奖励,B类人才15万元人民币奖励。
对在临港地区工作的入选上海“千人计划”和浦东“百人计划”的人才,以及上海市领军人才,给予每位创业人才30万元人民币奖励,科研创新、经营管理类A类人才20万元人民币奖励,B类人才10万元人民币奖励。
以上奖励实行“就高不就低、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人才申请奖励后,达到更高层次奖励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相应层次人才奖励,经审核通过后,补足差额部分。
从认定当年起,按奖励总额30%、30%、40%的比例,经审核分三年逐步发放到位。首次申请的,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6个月(不含补缴邱如白,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次年及后续奖励资金的发放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对企业或项目运作状况、经营效益、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该奖励主要用于人才在临港创新创业成本支出、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
三、申请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市临港地区高层次人才奖励申请表》,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相关信息核实无异议后,报临港人才服务中心(环湖西一路99号主楼一楼)受理窗口。
2、审核。对已受理的申请,临港管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的拟奖励人员,通过临港管委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人选有异议且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奖励资格;对公示人选有异议但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列入奖励范围。
4、发放。按奖励标准分三年逐年发放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账户。
四、附则
1、申请人所填报的信息如有虚假,将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强5攻击机。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岳红个人资料。
解读:
《上海市临港地区高层次人才奖励实施办法》共四条,重点对适用对象及条件、奖励标准进行解读。
一、“一、适用对象及条件。在临港地区的企业(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地区或临港地区重点扶持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工作的两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国家特支计划”、上海“千人计划”、浦东“百人计划”的人才和上海市领军人才”,其中,机构范围上涵盖了三地在临港地区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考虑到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的实际情况,预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三地不在临港的重点扶持的企业及单位也纳入奖励范围。人才范围上,上一轮政策主要面向入选中央“千人计划”、上海“千人计划”和浦东“百人计划”的人才,均为海外高层次人才。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既面向“双千一百”的海外人才,又涵盖了相应层面的国内高端人才。
二、“二、奖励标准。对在临港地区工作的两院院士,入选中央“千人计划”和“国家特支计划”的人才,以及“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给予每位创业人才50万元人民币奖励,科研创新、经营管理类A类人才30万元人民币奖励,B类人才1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在临港地区工作的入选上海“千人计划”和浦东“百人计划”的人才,以及上海市领军人才,给予每位创业人才30万元人民币奖励,科研创新、经营管理类A类人才20万元人民币奖励,B类人才10万元人民币奖励”,上一轮政策实行在区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对应等额奖励,具体包括25万元至50万元的人才奖励和50万元的安家补贴。同时实行区级等额奖励,在政策实际执行中,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奖励标准的倒挂。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奖励标准兼顾了上一轮已申请兑现的人才奖励额度,同时借鉴了其他地区的做法,在标准设定上在国家级、市区级和创业类、创新及管理类形成两个维度的奖励梯度。
三、“二、奖励标准。从认定当年起,按奖励总额30%、30%、40%的比例,经审核分三年逐步发放到位。次年及后续奖励资金的发放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对企业或项目运作状况、经营效益、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为鼓励人才扎根临港、奉献临港,奖励资金分3年发放,期间获奖高层次人才企业迁离临港、个人调离临港等,奖励资金不再发放。后续奖励资金需经管委会综合评估后确定是否继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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