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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网络电视【调解案例】如何有效减少医患纠纷?-龙井市公共法律服务

全部文章 admin 2020-03-29 281 次浏览

【调解案例】如何有效减少医患纠纷?-龙井市公共法律服务


案情简介
患者周某某,男,54岁,因左手肿胀、手抖、心慌于某医院神经内科就诊,因患者父亲患有帕金森症,故而患者怀疑自己有相关遗传疾病。医方予以完善相关检查,排除帕金森诊断。建议转诊心内科治疗。心血管内科因患者主诉“胸痛半年”并根据心电图结果收治入院,予以进一步检查以及营养心肌对症治疗。期间患者主诉手肿胀并手抖李东学叶璇,心内科予以神经内科会诊,依旧排除帕金森诊断。

院方建议患者就手肿胀进行颈椎检查,患者拒绝楼德吧。院方建议就患者“冠心病”进行造影检查,患者拒绝。入院8天后,周某某症状改善并因拒绝相关进一步治疗予以出院,出院诊断“心脏神经官能症、左手肿胀原因待查”。周某某认为某医院的出院诊断没有依据月下横笛,不予认可,且影响了医疗补充保险的理赔,与医方交涉后朴超贤,医方出示了第二份出院小结,出院诊断“1、冠状动脉钙化 2、双肺慢性炎症 3、左手症状原因待查。”然而经保险公司后期调研证实病史档案未修改(仍为第一份出院小结),不予理赔。患方认为医方误诊且违反医疗常规,要求医方予以赔偿。因周某某与某医院协商无果遂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节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经过
医调委受理上述纠纷后,组织医患双方进行了首次共同调解。周某某在调解过程中明确表示,项茜乔整个就医过程某医院医务人员明显专业不精,因为事后另一医院诊断明确的帕金森病在某医院迟迟得不到确诊李诚洁。而且对于自己的主诉避重就轻,在无法诊断自己手肿手抖的原因前提下,心血管内科以自己偶尔的“心慌”主诉以及不是很严重的心电图表象就收治入院,强行进行一系列检查。而且出院诊断“心脏神经官能症”缺乏诊断依据,事后沟通出具第二份出院小结表明院方承认自己的错误,却没有修改真正病史,前后两次均影响到他对于补充医疗保险的正常理赔。因此院方应承担一定的误诊漏诊责任,并且耽误其病情治疗及带给患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医方认为针对患者的主诉存在“胸痛”症状以及心电图报告情况收治入心血管内科住院治疗并行相关检查完全符合规范,并非过度检查,且第一份出院小结符合院方合法诊断,第二份出院小结系因为患方前来医院沟通说要进行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而“心脏神经官能症”的诊断不能报销,希望院方帮忙。院方医生在上级领导不知情且法律意识缺乏的前提下私自修改后提供,初衷是满足患者要求并考虑到患方经济原因的帮忙。然整个诊疗过程未造成患方损害后果,至于保险理赔与否不是医院方面需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医方不存在过错,不接受周某某提出的赔偿要求。

人民调解员听取了医患双方的意见炸肉的做法,收集了相关病史资料,调查核实了诊疗经过,分析认为:周某某整个就医过程诊断与检查医方均有明确的指征。但是诱拐大神,医方在对于患方一系列的检查目的以及检查结果的告知不够充分,尤其是出院诊断缺乏对患者的告知,使得患者对于医方不够信任,产生疑问(认为就是为了赚钱),从而未充分理解。
人民调解员向患方就医疗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解释和沟通,告知医疗行为不是买卖穿越杂事儿,检查是辅助诊断的手段溪谷生态园,不是一定会检查出问题的,也不是所有的治疗都会产生绝对的治愈效果,对于“帕金森”疾病,存在症状不典型的很多特点,另一个医院的诊断也不是金标准,且前后有一定时间差少男奶爸,不能说明当时的诊断存在漏诊,希望患者在这点上予以认可和理解。同时,对于医方,人民调解员指出在患方就诊过程中,尽管院方符合诊疗常规,但是告知解释的不够充分医方存在一定的疏漏,尤其是出具第二份出院小结的行为虽是医生的个人行为,但医生的行为是代表院方的,且这个行为存在一定的欺骗患者以及承认误诊的嫌疑龙组特工,反而不利于患者对医院行为的信任盼望席慕容,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又属违法行为。所以建议医方对于自己的这一行为负责,给患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调解结果
经过人民调解员的反复劝说疏导,万能网络电视医患双方均作出了让步,最终就纠纷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由某医院对周某某予以一定的经济赔偿。
案例点评
帕金森病是中老年人常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呈隐袭性发病,它的首发症状存在着个体差异,以多动为主要表现者易于早期诊断。首发症状依次为震颤(70.5%)、强直或动作缓慢(19.7%)、失灵巧和(或)写字障碍(12.6%)、步态障碍(11.5%)、肌痛痉挛和疼痛(8.2%)、精神障碍如抑郁和紧张等(4.4%)、语言障碍(3.8%)、全身乏力和肌无力(2.7%)、流口水和面具脸(各1.6%)。通常认为,从发病至诊断时间平均2.5年。疾病的诊断与现代医学技术发展水平、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医疗条件、患者的自身体质表现症状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所以即使院方认为症状不典型大明医圣,避免不负责任的给患者过早戴上帽子或导致误诊,建议患者其他科完善相关检查进行一定的鉴别诊断,这本身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负责态度。然而某医院的这一系列做法缺乏院内不同科室对于患者综合跨科的症状作出诊断和治疗的有效沟通,也缺乏和患者的有效沟通,对于可能产生的后果(比如检查不一定会得到疾病诊断)缺乏告知,告知是一种义务的同时更要注意医患沟通的有效性。

另外,医生在诊疗场所的一切行为不单单代表个人行为,更是代表医疗行为,代表医方。医方应充分注重对所管辖医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fliqlo。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社会在变化,法制在完善,医患关系也应在信息传达、交换、沟通的过程中更积极地相互影响,走向共同理解。这种合作和共同参与的模式可能就是减少医患纠纷的理想模式。